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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0-10-27 18:11:19


   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是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这项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